文章来源:上级交办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1日 点击数: 10081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 | 涉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鉴于该厂2024年3月12日在线监测出水COD日均值为17.036mg/L,未超标,经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东干渠,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4年5月21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