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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古韵更馨家具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点击数: 12879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古韵更馨家具有限公司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免罚事项:“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423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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