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点击数: 12879 次有效性: 永久有效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古韵更馨家具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免罚事项:“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024年4月23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