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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12月30日 点击数: 9370 次有效性: 长期有效

1.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方向、市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负责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

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10.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按照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开展工作。

11.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负责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抓好露天焚烧管控、落实禁烧网格化监管、禁烧执法检查、火点核查及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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