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点击数: 18997 次有效性: 有效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落实9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会议要求,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质量导向,围绕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畜禽养殖粪污、农村厕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成效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市已完成环境整治的979个村庄全面达到“三个不到”(看不到污水横流,无污水泼洒到公共空间,无粪污直排或化粪池溢流现象,无污水直排环境水体等;闻不到臭味,不在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形成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塘等;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村民群众所认可)的总体标准,推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责任分工及重点任务
(一)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畜禽养殖粪污、农村厕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环境问题的整治,确保全市979个环境整治村庄全面达到整治标准,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及“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有效管控污水乱排乱倒和黑臭水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厕所(含户厕和公厕)改造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止厕所粪污直排和化粪池溢流以及村庄公共空间畜禽粪污乱堆乱放;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防止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清理傍河村庄相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推动农村河流黑臭水体治理。
(二)重点任务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回头看”,进一步提升污水治理管控水平。全面排查村庄是否存在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直排坑塘沟渠、街道污水横流,违法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民采用泼洒庭院、浇灌绿植等多种方式就地消纳生活灰水,基本实现生活污水不出院、不出村,从根本上杜绝污水乱排乱倒行为,有效解决村庄街道污水横流现象。实现生活污水无乱排乱放、街道横流现象。落实《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运行记录、巡检记录和维修记录,确保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无停运、明显故障及管网破损、检查井损坏或积存垃圾等情况,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
2.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建立农村坑塘(沟渠)清单和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对确认的黑臭水体“一塘一策”制定治理方案,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整治,确保坑塘(沟渠)周边不存在生活垃圾、清淤底泥、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问题,无工业、生活、养殖排放口及污水直排现象,水面无明显垃圾、植物残体、藻类漂浮物,水体颜色和嗅觉基本正常。对完成环境整治村庄的农村水体建立定期清捞维护机制和污染隐患动态巡查整改机制。(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
3.农村厕所改造工作。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实施水冲式改厕村庄,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可采用三格、双瓮、单坑等储存方式,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转运、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户厕和公共厕所完成卫生厕所改造、应改尽改、愿改尽改,无粪污直排或化粪池溢流现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堆粪场和化粪池做到“防雨、防渗、防溢”,污水达标排放,地面无散落畜禽粪污,无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5.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村内垃圾收集设施布局合理,全面落实“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长效机制,强化保洁队伍建设,配齐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清理整治,垃圾桶不满冒、四周无垃圾散落,生活垃圾应收尽收、日产日清。实现村内及周边、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坑塘沟渠、围墙围挡内等无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住建局)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在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基础上,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积极推进乡镇级及“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垃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等农村污染治理,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科学制定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督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不合格环境整治村庄判定标准
根据9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土壤司专家关于《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具体判定标准》的授课精神,国家农村环境整治抽查评估对象、内容、方式和不合格环境整治村庄判定标准如下:
(一)抽查评估对象
全市已完成环境整治的979个行政村,其中三河市111个,大厂县23个、香河县108个、广阳区24个、安次区92个、永清县122个、固安县122个、霸州市127个、文安县134个、大城县116个。
(二)抽查评估内容
完成环境整治的行政村,重点抽查评估村庄是否存在生活污水横流、厕所粪污直排、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乱堆乱排或化粪池溢流、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形成黑臭水体、排水沟渠内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和垃圾淤泥等其他“脏乱差”问题,村民对治理成效满意度。其中,建设集中式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重点100吨及以上)治理污水的,抽查评估集中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抽查评估方式
以暗访、走访农户为主。一是入村抽查调研。查看道路沿线、垃圾箱(桶)周边、水体周边、村庄周边等,是否存在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和污水横流现象;查看村庄内及其周边的排水沟渠,是否有明显臭味,是否淤积大量污水、垃圾、淤泥等;查看村庄内空地、散养密集区周边、农户房前屋后等,是否存在畜禽粪便随意堆放现象;查看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的坑塘、沟渠,通过感官判断是否黑臭,感官不能判断时,开展水质监测;二是重点查看设施。查看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是否正常,是否空转或故障,出水口及出水口下游是否存在黑臭水体等。三是入户走访评估。随机选择至少5个农户,开展村民访谈和满意度调查,判定村民对完成环境整治的村庄成效是否满意。
(四)不合格环境整治村庄判定标准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判定该村庄存在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环境问题,即农村环境整治不合格。
1.公共空间(如道路)存在生活污水横流,3处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2.厕所粪污直排或化粪池溢流,3处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3.排水沟渠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和淤泥(2m以上),3处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4.村内及村庄周边、水体周边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垃圾堆面积至少2平方米),3处以上的。
5.村庄内空地、散养密集区周边、农户房前屋后畜禽粪污随意堆放,3处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6.1~5项加和总数5处以上的。
7.存在水域面积200m2以上的农村黑臭水体的。
8.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且未纳入省、市排查清单和整改任务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持续提升整治成效。
(二)加强督导调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具体判定标准》相关要求,迅速组织调度会和成效“回头看”,特别要对完成环境整治的村庄1000米范围内农村水体开展深入排查整治,避免因出现农村黑臭水体被一票否决。各部门、乡镇、村街要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成效。
(三)加强执法处罚。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乱排乱倒、畜禽养殖粪污随意堆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厕所粪污直排溢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不彻底、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等行为,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横幅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农村环境整治要求,及时报道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典型范例,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