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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创科技(香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5日 点击数: 348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精创科技(香河)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的第一项第二目:“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不规范或未使用,且未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3年6月5日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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