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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鼎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点击数: 303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廊坊鼎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7/2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已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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