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 点击数: 3308 次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厂回族自治县永吉肉类有限公司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廊环办〔2021〕33号)中第二编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执行标准第(八)项第1目的规定。 | 2023年7月7日 | 罚款叁万元整 | 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