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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巨珀龙家具厂(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点击数: 4926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香河县巨珀龙家具厂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控制粉尘排放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3531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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