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点击数: 617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品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目“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