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点击数: 5216 次有效性: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事实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不予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新亮办公木线厂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该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5月9日 | 不予行政处罚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