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点击数: 3173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文安县诚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一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2023年1月19日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