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点击数: 5345 次有效性:
大城县桑杭恒子软门帘厂 | 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1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效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2023年2月17日 | 罚款肆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