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点击数: 185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及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海峰家具厂 | 2022年10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海峰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一间喷涂室敞门生产,中央集尘器正常开启,涉嫌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由于该企业本年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企业进行处罚,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海峰家具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拥有两间喷涂室,其中一间喷涂室依然敞门生产,中央集尘器正常开启,涉嫌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 2023年2月7日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 未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