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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海峰家具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点击数: 1851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及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县海峰家具厂

2022年10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海峰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一间喷涂室敞门生产,中央集尘器正常开启,涉嫌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由于该企业本年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企业进行处罚,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海峰家具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拥有两间喷涂室,其中一间喷涂室依然敞门生产,中央集尘器正常开启,涉嫌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2023年2月7日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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