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国家卫健委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点击数: 16896 次有效性: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疾病名称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明确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流行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压实“四方责任”,提高监测预警灵敏性,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实现“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倡导疫苗接种和个人防护
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积极主动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对高风险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等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
四、加强监测预警
明确常态化和应急情况下需要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常态化情况下,主要开展病毒变异监测、个案报告、哨点医院监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城市污水监测等。应急情况下,增加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部分医疗机构门(急)诊监测、重点机构监测、学生监测、社区人群哨点监测等。明确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发布要求,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优化检测策略
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有关就诊人员和住院患者、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社区重症高风险人员等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明确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障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保证居民检测需求。
六、调整传染源管理方式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要求,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其他病例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七、优化重点环节防控
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行业、大型场所、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注重保护重点人群,降低聚集性疫情和重症风险。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落实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和人员轮转机制,保障社会正常运行。
八、流行期间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在疫情流行期间,结合病毒变异情况、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转情况综合评估,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人员流动,减轻感染者短时期剧增对社会运行和医疗资源等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