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点击数: 3009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京石永兴金属制品厂 | 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 | 2023年1月6日 |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