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点击数: 1947 次有效性:
被查封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查封依据 | 查封(扣押)决定书日期 | 查封内容 | 执行情况 |
香河县鑫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022年11月1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鑫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台注塑机、2台吹瓶机正在作业,配套的治污设备已开启,根据应急减排清单,该企业应停注塑机3台、吹塑吹瓶机6台(该企业共有注塑机4台、吹瓶机10台),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期间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 |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 | 2022年11月10日 | 香河县鑫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期间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对1台生产设备注塑机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