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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点击数: 3762 次有效性: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

2022年10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热压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治污设备已开启,光氧催化设备内其中一组灯管不亮,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的第一项第一目密闭不严,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或者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3年1月11日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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