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9日 点击数: 4164 次有效性: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事实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 不予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适用规则第三条第(7)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2日 | 未进行行政处罚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