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点击数: 4701 次有效性:
霸州查处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办案人员:王立耕、张磊
案例名称: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建有35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载明33根排气筒不符。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固定现场证据,随后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责令该公司30日内变更排污许可证。
案件处理结果:该企业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才能更好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才能提高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