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版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关注

智能问答

关闭
首页> 公众互动> 信件回复

详细信息

标题 廊坊市关于新建生物质锅炉的审批规定
内容

廊坊市工业企业计划新建生物质锅炉供蒸汽自用,请问廊坊市对于新建生物质锅炉的排放要求具体是什么?新建生物质锅炉是否允许,还有有条件允许,是否存在网传的“廊坊市禁止新建35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待定贵单位的解答,谢谢。

信件编号 202410111100035779
提交时间 2024-10-11 11:00:03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1、新建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要结合锅炉具体参数,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4.1.2表1中相关标准。

2、目前我省没有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生物质锅炉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 大气处
回复时间 2024-10-17 09:55:16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维护 公安备案号:13100302000656号冀ICP备09048011号-3网站标识码:131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