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廊坊市关于新建生物质锅炉的审批规定 |
内容 | 廊坊市工业企业计划新建生物质锅炉供蒸汽自用,请问廊坊市对于新建生物质锅炉的排放要求具体是什么?新建生物质锅炉是否允许,还有有条件允许,是否存在网传的“廊坊市禁止新建35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待定贵单位的解答,谢谢。 |
信件编号 | 202410111100035779 |
提交时间 | 2024-10-11 11:00:03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1、新建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要结合锅炉具体参数,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4.1.2表1中相关标准。 2、目前我省没有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生物质锅炉的有关要求。 |
回复部门 | 大气处 |
回复时间 | 2024-10-17 09:5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