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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条件的咨询
内容

北京的企业,在我们廊坊市三河市设立了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该分公司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法人单位才能取得。请问该分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合法?且该分公司取得的证能否与北京的总公司通用,用于北京的总公司从事相关辐射经营活动?

信件编号 202405111523413968
提交时间 2024-05-11 15:23:4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已电话沟通解决。

回复部门 辐射科
回复时间 2024-05-15 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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