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条件的咨询 |
内容 | 北京的企业,在我们廊坊市三河市设立了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该分公司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法人单位才能取得。请问该分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合法?且该分公司取得的证能否与北京的总公司通用,用于北京的总公司从事相关辐射经营活动? |
信件编号 | 202405111523413968 |
提交时间 | 2024-05-11 15:23:41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已电话沟通解决。 |
回复部门 | 辐射科 |
回复时间 | 2024-05-15 16: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