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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其他单位能否租赁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的厂房,用以生产并排污?
内容

甲方持有排污许可证,乙方拟从事设备镀镍工作,乙方能否承租甲方的厂房,生产并排污?

信件编号 202304031108347972
提交时间 2023-04-03 11:08:34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要求,乙方不能承租甲方的厂房,进行生产并排污。

回复部门 环评科
回复时间 2023-04-06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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