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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举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点击数: 7402 次有效性: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有效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雷霆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举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6-12369,0316-2034425;电子邮箱:lfleitingxingdong@126.com;通讯方式:廊坊市北凤道200号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邮政编码:065000。

三、处理流程

市环保局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人对举报的举证、协查程度和被举报单位对环境危害程度,对举报人予以当次处罚金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有特殊举报贡献者将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

市环保局作出奖励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四、奖励范围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

本办法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半年。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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