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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点击数: 9177 次有效性:


廊坊市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停止生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手段,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重污染期间差异化分类管控,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廊坊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

(二)实施范围

以廊坊市玻璃制造、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七个行业为重点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不符合的一律停产。

1、有环评、验收等合法环保手续的;

2、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

3、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

对上述行业企业中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偷排偷放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分级评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导向原则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实施差别化分级评价,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实现污染物减排,同时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排放量少、工艺先进、产品高端方向转型发展。

2、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结合廊坊市产业结构特点,对七个重点行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实行重污染期间分类管理、差异化管控。对绩效评价排序靠前的企业,实行少停产或不予停产,形成正向激励。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统筹把控,确保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达到相应要求。

三、分类管控

根据原辅材料或产品、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环保管理等指标,对企业进行分类管控,根据分类等级实施差异化停产措施。

A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正常生产。

B类企业: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C类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D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四、绩效评价指标

1、玻璃制造业

玻璃制造业包括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等企业。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和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浮法和压延工艺生产板状硅酸盐玻璃。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火焰炉或电熔窑生产玻璃仪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保温容器等。

2)废气收集: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粉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物料输送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当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密闭。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末端治理:采用袋式除尘、高温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干法/半干法脱硫技术(旋转喷雾法、循环流化床法等)、湿法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1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要求的企业直接归为D类。

 

2、钢压延行业

钢压延行业的差异化指标差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和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3)末端治理:采用高效除尘技术(袋式除尘)、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SCR净化)、低氮燃烧、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高温焚烧和催化焚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B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末端治理: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

C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末端治理: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3、涂料制造

涂料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产品、工艺水平、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生产粉末涂料的企业或生产车间(工序),直接纳入A类企业管控。企业重污染应急措施为全厂停产。

A类企业:

1)产品: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2)工艺水平: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泵入方式;密闭卧式砂磨;产品自动计量灌装。

3)废气收集: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粉体料自吸式投料或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流经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动静密封点采用LDAR技术并有LDAR台账。

B类企业:

1)产品: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2)工艺水平: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开盖手工投料;自动计量灌装。

3)废气收集:罐装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桶装液体料投料开盖投料,废气采用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氧化、活性炭吸附脱附+氧化)、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C类企业:

1)产品:溶剂型涂料。

2)工艺水平:原辅材料开盖投料。

3)废气收集:开盖投料过程在缸体顶盖处设置移动式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4、木质家具制造

木制家具制造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工艺水平、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产涂装、打磨、烘干(晾干)工序。

A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水性胶黏剂。

2)工艺水平:往复式喷涂箱+烘干(晾干)一体化设备,辊涂+UV固化一体化设备,机械手喷涂+烘干(晾干)系统,吊挂线静电喷涂+烘干工艺,仅小批量采用水性漆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3)废气收集: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至治理设施;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胶黏剂。

2)工艺水平:自动化喷涂设备,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3)废气收集: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②溶剂型涂料: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

2)工艺水平:手工喷涂。

3)废气收集:喷涂废气集气罩收集,烘干(晾干)和调漆环节废气未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5、胶合板制造

胶合板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等五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机加工、涂胶、热压工序。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低氮燃烧)加热或电加热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及其他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3)末端治理: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B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低氮燃烧)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C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未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6、包装印刷

包装印刷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印刷、烘干、复合工序。

A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工艺水平:柔印技术;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集中供墨系统;循环风烘干技术;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3)废气收集:印刷工序局部密闭;烘干废气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工艺水平:集中供墨系统。

3)废气收集:印刷工序局部密闭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废气收集:印刷工序采用集气罩或集气帘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6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7、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五方面。塑料拉丝造粒行业参照塑料制品行业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塑料成型工序或热熔拉丝工序。

A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3)末端治理: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附表:

1玻璃制造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生产工艺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浮法和压延工艺生产板状硅酸盐玻璃。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火焰炉或电熔窑生产玻璃仪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保温容器等。

废气收集

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粉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物料输送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当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密闭。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末端治理

采用袋式除尘、高温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干法/半干法脱硫技术(旋转喷雾法、循环流化床法等)、湿法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颗粒物

20

二氧化硫

100

氮氧化物

300

氯化氢

30    20a

氟化物

5    3a


砷及其化合物a

0.1


锑及其化合物a

0.5


铅及其化合物a

0.1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1.0

监测方式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管理水平

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1A类企业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参考平板玻璃行业先进水平,氯化氢和氟化物排放限值参考河北省地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2168-2015)中排放限值;

2a针对日用玻璃企业排放限值,参考生态环境部《日用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712日)(简称日用玻璃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3)各类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平板玻璃行业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4)排放标准以排污口监测点位的日均值计算;

5)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按8%计(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玻璃熔窑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备用环保设施等措施。


 

 

2钢压延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生产工艺

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废气收集

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末端治理

采用高效除尘技术(袋式除尘)、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SCR净化)、低氮燃烧、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高温焚烧和催化焚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颗粒物

热轧精轧机

10

20

30

废酸再生

10

30

30

热处理炉、拉矫、焊接机等生产设施

10

15

30

二氧化硫

热处

理炉

50

150

200

氮氧化物

热处

理炉

150

300

300

氯化氢

酸洗

机组

15

15

20

废酸

再生

30

30

30

硫酸雾

酸洗

机组

10

10

10

铬酸雾

涂层机组、酸洗机组

0.07

0.07

0.07

硝酸雾

酸洗

机组

150

150

150

废酸

再生

240

240

240

氟化物

酸洗

机组

6.0

6.0

6.0

废酸

再生

9.0

9.0

9.0

甲苯

涂层

机组

25

25

40

二甲苯

涂层

机组

40

40

40

非甲烷总烃

涂层

机组

50

50

80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颗粒物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等

5.0

硫酸雾

酸洗机组、废酸再生

1.2

氯化氢

0.2

硝酸雾

0.12

甲苯

涂层机组

2.4

二甲苯

1.2

非甲烷总烃

4.0

监测方式

除地方政府有安装VOCs在线监测要求,采用第三方手工检测。

管理水平

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1A类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参考《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钢铁行业A类企业其他生产工序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生态环境部《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简称轧钢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2B类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3C类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4)各类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5)排放标准以排污口监测点位的日均值计算;

6)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按8%计;

7)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热处理炉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备用环保设施等措施。

 


 

 

3涂料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产品

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涂料

工艺水平

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泵入方式;密闭卧式砂磨;产品自动计量灌装。

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开盖手工投料;自动计量灌装。

原辅材料开盖投料。

废气收集

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粉体料自吸式投料或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罐装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桶装液体料投料开盖投料,废气采用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开盖投料过程在缸体顶盖处设置移动式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

末端治理

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非甲烷总烃

20

40

80

0.5

1.0

4.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20

30

苯系物

10

20

40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2.0

2.0

4.0

0.2

0.2

0.4

甲苯

0.5

1.0

1.0

二甲苯

0.5

1.0

1.2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1.0

2.0

0.1

0.1

0.1

甲苯

0.2

0.4

0.6

二甲苯

0.2

0.2

0.2

监测方式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管理水平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流经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动静密封点采用LDAR技术并有LDAR台账。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4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原辅材料

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水性胶黏剂

使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胶黏剂。

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

工艺水平

往复式喷涂箱+烘干(晾干)一体化设备,辊涂+UV固化一体化设备,机械手喷涂+烘干(晾干)系统,吊挂线静电喷涂+烘干工艺,仅小批量采用水性漆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自动化喷涂设备,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手工喷涂。

废气收集

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至治理设施;车间整体密闭。

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

喷涂废气集气罩收集,烘干(晾干)和调漆环节废气未收集。

末端治理

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水性涂料: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②溶剂型涂料: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非甲烷总烃

10

40

60

0.5

0.5

1.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10

20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2.0

4.0

4.0

0.1

0.4

0.4

苯系物

0.5

3.0

3.0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0.5

2.0

2.0

0.1

0.1

0.1

苯系物

0.2

1.0

1.0

监测方式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54号)要求落实。

管理水平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5胶合板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工艺水平

燃气(低氮燃烧)加热或电加热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燃气(低氮燃烧)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燃气(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未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

废气收集

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及其他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末端治理

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非甲烷总烃

50

60

80

1.0

1.0

1.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30

40

甲醛

5.0

5.0

5.0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3.0

4.0

0.1

0.4

0.4

甲苯

0.2

1.0

1.0

二甲苯

0.2

1.2

1.2

甲醛

0.05

0.8

0.8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2.0

2.0

0.1

0.1

0.1

甲苯

0.2

0.6

0.6

二甲苯

0.2

0.2

0.2

甲醛

0.05

0.5

0.5

监测方式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管理水平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6包装印刷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原辅材料

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工艺水平

柔印技术;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集中供墨系统;循环风烘干技术;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集中供墨系统。

/

废气收集

印刷工序局部密闭;烘干废气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印刷工序局部密闭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印刷工序采用集气罩或集气帘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末端治理

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非甲烷总烃

30

40

50

0.5

1.0

1.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15

15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3.0

3.0

4.0

0.1

0.1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1.0

2.2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2.0

2.0

0.1

0.1

0.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2

0.8

0.8

监测方式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管理水平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7塑料制品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原辅材料

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非再生塑料或再生塑料

废气收集

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

热熔工序集气罩收集。

末端治理

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末端排放

非甲烷总烃

50

60

80

1.0

1.0

1.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30

40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3.0

4.0

0.1

0.4

0.4

甲苯

0.2

1.0

1.0

二甲苯

0.2

1.2

1.2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1.0

2.0

2.0

0.1

0.1

0.1

甲苯

0.2

0.6

0.6

二甲苯

0.2

0.2

0.2

监测方式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管理水平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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