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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月19日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0日 点击数: 6758 次有效性:

廊环〔2018〕342号                      签发人:冯学军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10月19日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报告

 

市政府:

10月18日,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69号)文件要求和环保部驻市专家组、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及PM2.5小组专家会商分析,预计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我市可能出现AQI>200的重污染天气过程,部分时段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编版)要求,拟从2018年10月19日18时起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为22日24时。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预案职责分工要求,立即采取行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管控措施,继续严格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开展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鉴于我市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尚未发布,当前处于新旧预案交替时期,仍以原预案为依据,结合近期国家、省、市关于“严禁一刀切”实施差别化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廊坊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评价指导意见》(廊气办字〔2018〕186号),将涉及民生、重点项目和差异化绩效评价为A类等应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的》企业,本次可免于执行该措施并在原清单中注明,具体由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组织实施,并将上述企业名单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9日17点报市环保局备案。

我局将与河北、北京、天津重污染天气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变化过程,随时做好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的准备工作。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于本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两日内,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形式一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联系电话:2193334    传    真:2098632

电子邮箱:lfhbyjb2013@126.com。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联系人:朱建军,电话:1561368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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