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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月22日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报告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点击数: 6513 次有效性: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1122日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11月21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94号),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意见,我市未来几天气象扩散条件持续转差,近地面由于受偏南气流、高湿和逆温影响,预计2018年11月24日至27日,我市可能出现一轮重污染天气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字〔2018〕239号)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廊气办字〔2018〕204号))要求,拟从2018年11月22日18时起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为11月27日24时。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预案职责分工要求,立即采取行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管控措施,继续严格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开展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县)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尾号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实施限行措施。禁止国一、国二的机动车、柴油货运车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在主城区行驶(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机动车限行应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钢铁行业:采取烧结机、竖炉、白灰窑等设施停限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岩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BC类企业停产。

陶瓷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BC类企业停产。

铸造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B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停产。

医药(农药)行业: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他行业可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限制出口排放浓度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四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所有工地的施工行为(钢筋绑扎、门窗安装、模板支架及脚手架搭设拆除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错峰运输。钢铁、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我局将与河北、北京、天津重污染天气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变化过程,随时做好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的准备工作。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于本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两日内,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形式一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联系电话:2193334          真:2098632

电子邮箱:lfhbyjb2013@126.com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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