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点击数: 7559 次有效性:
为了规范我市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细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过程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冀环土函[2018]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网上申报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移入)申请单位统一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90.37.192:81/index.jsp)”上进行注册和申报,并提供《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计划》等5项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审批程序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程序
1、跨省移出单位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即申请单位)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申报后,将《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计划》等5项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邮寄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
2、县级环保部门初审
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收到移出单位的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移出单位申请转移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明确作出是否同意移出的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建档留存。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3、市级环保部门预审
市环保局收到移出单位的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同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对申请单位跨省(市)转移实施计划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市环保局依据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和日常监管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最终决定,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未通过预审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4、跨省移出决定告知
市环保局自收到省环保厅函告意见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出申请单位,同时将审批文件、申请表(附件2)、实施计划(附件4)和委托书(附件5)书面告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内途径地市级环保部门,以及省外途径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告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程序
1、县级环保部门初审
市环保局接到省环保厅推送的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函及5项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转至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县级环保部门对照《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第四条第4、5、8款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2、市级环保部门预审
市环保局接到省环保厅推送的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函及5项申报材料后,重点审核《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相关内容,同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对跨省(市)转移实施计划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市环保局依据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和日常监管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最终决定,在《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网上报送且邮寄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3、跨省移入决定告知
市环保局自收到省环保厅函告意见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入单位,同时将审批文件和附件3、4、5书面告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内途径地市级环保部门,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告知移入地县级环保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市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审核,严控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的有关要求。自2018年7月10日起,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和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情况检查结果报市环保局。
(三)市县环保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依法公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相关信息,以便申请单位及时了解审批进度;同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积极引导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