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2日 点击数: 12502 次有效性: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7年8月21日-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8月21日-8月25日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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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廊坊森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廊环函【2017】3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