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廊坊市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一)基本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停止生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手段,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重污染期间差异化分类管控,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廊坊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
(二)实施范围
以廊坊市玻璃制造、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七个行业为重点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不符合的一律停产。
1、有环评、验收等合法环保手续的;
2、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
3、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
对上述行业企业中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偷排偷放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分级评价。
1、坚持质量导向原则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实施差别化分级评价,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实现污染物减排,同时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排放量少、工艺先进、产品高端方向转型发展。
2、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结合廊坊市产业结构特点,对七个重点行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实行重污染期间分类管理、差异化管控。对绩效评价排序靠前的企业,实行少停产或不予停产,形成正向激励。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统筹把控,确保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达到相应要求。
根据原辅材料或产品、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环保管理等指标,对企业进行分类管控,根据分类等级实施差异化停产措施。
A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正常生产。
B类企业: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C类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D类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或主要污染工序停产。
1、玻璃制造业
玻璃制造业包括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等企业。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和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浮法和压延工艺生产板状硅酸盐玻璃。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火焰炉或电熔窑生产玻璃仪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保温容器等。
(2)废气收集: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粉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物料输送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当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密闭。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末端治理:采用袋式除尘、高温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干法/半干法脱硫技术(旋转喷雾法、循环流化床法等)、湿法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1。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要求的企业直接归为D类。
2、钢压延行业
钢压延行业的差异化指标差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和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3)末端治理:采用高效除尘技术(袋式除尘)、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SCR净化)、低氮燃烧、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高温焚烧和催化焚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B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末端治理: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
C类企业:
(1)生产工艺: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2)废气收集: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末端治理: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2。
(5)监测方式: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
(6)管理水平: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3、涂料制造
涂料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产品、工艺水平、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生产粉末涂料的企业或生产车间(工序),直接纳入A类企业管控。企业重污染应急措施为全厂停产。
A类企业:
(1)产品: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2)工艺水平: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泵入方式;密闭卧式砂磨;产品自动计量灌装。
(3)废气收集: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粉体料自吸式投料或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流经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动静密封点采用LDAR技术并有LDAR台账。
B类企业:
(1)产品: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2)工艺水平: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开盖手工投料;自动计量灌装。
(3)废气收集:罐装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桶装液体料投料开盖投料,废气采用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氧化、活性炭吸附脱附+氧化)、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C类企业:
(2)工艺水平:原辅材料开盖投料。
(3)废气收集:开盖投料过程在缸体顶盖处设置移动式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3。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4、木质家具制造
木制家具制造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工艺水平、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产涂装、打磨、烘干(晾干)工序。
A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水性胶黏剂。
(2)工艺水平:往复式喷涂箱+烘干(晾干)一体化设备,辊涂+UV固化一体化设备,机械手喷涂+烘干(晾干)系统,吊挂线静电喷涂+烘干工艺,仅小批量采用水性漆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3)废气收集: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至治理设施;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胶黏剂。
(2)工艺水平:自动化喷涂设备,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3)废气收集: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
(4)末端治理:①水性涂料: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②溶剂型涂料: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
(2)工艺水平:手工喷涂。
(3)废气收集:喷涂废气集气罩收集,烘干(晾干)和调漆环节废气未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4。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5、胶合板制造
胶合板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等五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机加工、涂胶、热压工序。
A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低氮燃烧)加热或电加热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及其他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3)末端治理: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B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低氮燃烧)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C类企业:
(1)生产工艺:燃气(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未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
(2)废气收集: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5。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6、包装印刷
包装印刷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七方面。如某一方面未满足则降一级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印刷、烘干、复合工序。
(1)原辅材料: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工艺水平:柔印技术;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集中供墨系统;循环风烘干技术;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3)废气收集:印刷工序局部密闭;烘干废气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4)末端治理: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工艺水平:集中供墨系统。
(3)废气收集:印刷工序局部密闭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4)末端治理: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5)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6。
(6)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废气收集:印刷工序采用集气罩或集气帘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6。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7)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7、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原辅材料、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管理水平等五方面。塑料拉丝造粒行业参照塑料制品行业执行。企业重污染期间应急措施为停塑料成型工序或热熔拉丝工序。
A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3)末端治理: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B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以下,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C类企业:
(1)原辅材料:非再生塑料颗粒或再生塑料颗粒。
(2)废气收集:热熔工序集气罩收集。
(3)末端治理: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4)末端排放: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标准限值,具体限值见附表7。
(5)监测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6)管理水平: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D类企业:
未达到A类、B类、C类要求的企业。
附表:
表1玻璃制造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
生产工艺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浮法和压延工艺生产板状硅酸盐玻璃。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火焰炉或电熔窑生产玻璃仪器、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保温容器等。 | |
废气收集 | 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粉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物料输送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当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密闭。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 |
末端治理 | 采用袋式除尘、高温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干法/半干法脱硫技术(旋转喷雾法、循环流化床法等)、湿法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颗粒物 | 20 |
二氧化硫 | 100 | |
氮氧化物 | 300 | |
氯化氢 | 30 20a | |
氟化物 | 5 3a | |
砷及其化合物a | 0.1 | |
锑及其化合物a | 0.5 | |
铅及其化合物a | 0.1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1.0 | |
监测方式 |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
管理水平 | 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1)A类企业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参考平板玻璃行业先进水平,氯化氢和氟化物排放限值参考河北省地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2168-2015)中排放限值; (2)a针对日用玻璃企业排放限值,参考生态环境部《日用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7月12日)(简称日用玻璃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3)各类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平板玻璃行业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4)排放标准以排污口监测点位的日均值计算; (5)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按8%计(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玻璃熔窑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备用环保设施等措施。 |
表2钢压延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生产工艺 | 以天然气或电为能源的热轧和冷轧工艺。 | ||||
废气收集 | 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
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设置除雾器。喷涂作业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VOCs产品的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 |||
末端治理 | 采用高效除尘技术(袋式除尘)、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SCR净化)、低氮燃烧、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高温焚烧和催化焚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采用除尘技术(湿式静电除尘、塑烧板除尘技术等)、酸雾、碱雾和油雾处理技术(湿法喷淋净化、过滤式净化)、低氮燃烧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颗粒物 | 热轧精轧机 | 10 | 20 | 30 |
废酸再生 | 10 | 30 | 30 | ||
热处理炉、拉矫、焊接机等生产设施 | 10 | 15 | 30 | ||
二氧化硫 | 热处 理炉 | 50 | 150 | 200 | |
氮氧化物 | 热处 理炉 | 150 | 300 | 300 | |
氯化氢 | 酸洗 机组 | 15 | 15 | 20 | |
废酸 再生 | 30 | 30 | 30 | ||
硫酸雾 | 酸洗 机组 | 10 | 10 | 10 | |
铬酸雾 | 涂层机组、酸洗机组 | 0.07 | 0.07 | 0.07 | |
硝酸雾 | 酸洗 机组 | 150 | 150 | 150 | |
废酸 再生 | 240 | 240 | 240 | ||
氟化物 | 酸洗 机组 | 6.0 | 6.0 | 6.0 | |
废酸 再生 | 9.0 | 9.0 | 9.0 | ||
甲苯 | 涂层 机组 | 25 | 25 | 40 | |
二甲苯 | 涂层 机组 | 40 | 40 | 40 | |
非甲烷总烃 | 涂层 机组 | 50 | 50 | 80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颗粒物 |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等 | 5.0 | ||
硫酸雾 | 酸洗机组、废酸再生 | 1.2 | |||
氯化氢 | 0.2 | ||||
硝酸雾 | 0.12 | ||||
甲苯 | 涂层机组 | 2.4 | |||
二甲苯 | 1.2 | ||||
非甲烷总烃 | 4.0 | ||||
监测方式 | 除地方政府有安装VOCs在线监测要求,采用第三方手工检测。 | ||||
管理水平 | 具备详细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1)A类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参考《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钢铁行业A类企业其他生产工序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生态环境部《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简称轧钢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2)B类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 (3)C类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4)各类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轧钢行业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5)排放标准以排污口监测点位的日均值计算; (6)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按8%计; (7)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热处理炉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备用环保设施等措施。 |
表3涂料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产品 | 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 | 溶剂型涂料 | ||
工艺水平 | 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泵入方式;密闭卧式砂磨;产品自动计量灌装。 | 罐装液体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计量投料;桶装液体料采用开盖手工投料;自动计量灌装。 | 原辅材料开盖投料。 | |
废气收集 | 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粉体料自吸式投料或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 罐装液体料投料自动计量密闭投料,废气密闭收集;桶装液体料投料开盖投料,废气采用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粉体料在局部密闭空间内投料,并设置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 开盖投料过程在缸体顶盖处设置移动式集气罩;灌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 | |
末端治理 | ①水性涂料: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②溶剂型涂料: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如: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20 | 40 | 80 |
苯 | 0.5 | 1.0 | 4.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10 | 20 | 30 | |
苯系物 | 10 | 20 | 40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2.0 | 2.0 | 4.0 |
苯 | 0.2 | 0.2 | 0.4 | |
甲苯 | 0.5 | 1.0 | 1.0 | |
二甲苯 | 0.5 | 1.0 | 1.2 | |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1.0 | 1.0 | 2.0 |
苯 | 0.1 | 0.1 | 0.1 | |
甲苯 | 0.2 | 0.4 | 0.6 | |
二甲苯 | 0.2 | 0.2 | 0.2 | |
监测方式 |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 |||
管理水平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流经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动静密封点采用LDAR技术并有LDAR台账。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
表4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原辅材料 | 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水性胶黏剂 | 使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胶黏剂。 | 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 | ||
工艺水平 | 往复式喷涂箱+烘干(晾干)一体化设备,辊涂+UV固化一体化设备,机械手喷涂+烘干(晾干)系统,吊挂线静电喷涂+烘干工艺,仅小批量采用水性漆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 自动化喷涂设备,手工喷涂,集中供漆系统。 | 手工喷涂。 | ||
废气收集 | 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至治理设施;车间整体密闭。 | 调漆、喷涂和烘干(晾干)环节均处于密闭空间内,废气密闭收集。 | 喷涂废气集气罩收集,烘干(晾干)和调漆环节废气未收集。 | ||
末端治理 | 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 ①水性涂料:采用纸壳子干式除漆雾;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吸附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②溶剂型涂料: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处理VOCs。 | 采用水帘湿式除漆雾;采用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10 | 40 | 60 | |
苯 | 0.5 | 0.5 | 1.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2.0 | 10 | 20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2.0 | 4.0 | 4.0 | |
苯 | 0.1 | 0.4 | 0.4 | ||
苯系物 | 0.5 | 3.0 | 3.0 | ||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0.5 | 2.0 | 2.0 | |
苯 | 0.1 | 0.1 | 0.1 | ||
苯系物 | 0.2 | 1.0 | 1.0 | ||
监测方式 |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54号)要求落实。 | ||||
管理水平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水性胶黏用量管理台账;涂料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 |||||
表5胶合板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工艺水平 | 燃气(低氮燃烧)加热或电加热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 燃气(低氮燃烧)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机械辊涂、淋涂涂胶。 | 燃气(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加热、电加热或生物质锅炉(未实施脱氮治理或二次燃烧)干燥、热压。 | |
废气收集 | 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及其他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 干燥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 ||
末端治理 | 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50 | 60 | 80 |
苯 | 1.0 | 1.0 | 1.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20 | 30 | 40 | |
甲醛 | 5.0 | 5.0 | 5.0 | |
非甲烷总烃 | 1.0 | 3.0 | 4.0 | |
苯 | 0.1 | 0.4 | 0.4 | |
甲苯 | 0.2 | 1.0 | 1.0 | |
二甲苯 | 0.2 | 1.2 | 1.2 | |
甲醛 | 0.05 | 0.8 | 0.8 | |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1.0 | 2.0 | 2.0 |
苯 | 0.1 | 0.1 | 0.1 | |
甲苯 | 0.2 | 0.6 | 0.6 | |
二甲苯 | 0.2 | 0.2 | 0.2 | |
甲醛 | 0.05 | 0.5 | 0.5 | |
监测方式 |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 |||
管理水平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
表6包装印刷制造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原辅材料 | 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 使用传统溶剂型油墨、复合胶、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 ||
工艺水平 | 柔印技术;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集中供墨系统;循环风烘干技术;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 集中供墨系统。 | / | |
废气收集 | 印刷工序局部密闭;烘干废气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 印刷工序局部密闭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 印刷工序采用集气罩或集气帘收集;烘干废气密闭收集。 | |
末端治理 | 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30 | 40 | 50 |
苯 | 0.5 | 1.0 | 1.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10 | 15 | 15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3.0 | 3.0 | 4.0 |
苯 | 0.1 | 0.1 | 0.4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1.0 | 1.0 | 2.2 | |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1.0 | 2.0 | 2.0 |
苯 | 0.1 | 0.1 | 0.1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0.2 | 0.8 | 0.8 | |
监测方式 |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 |||
管理水平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用量管理台账,以及相应的MSDS文件或相应检测报告。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
表7塑料制品行业分类管控绩效单位mg/m3
差异化指标 | A类企业 | B类企业 | C类企业 | |
原辅材料 | 非再生塑料颗粒或一级再生塑料颗粒。 | 非再生塑料或再生塑料 | ||
废气收集 | 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车间整体密闭。 | 热熔工序局部密闭收集。 | 热熔工序集气罩收集。 | |
末端治理 | 采用吸附燃烧技术(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燃烧技术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采用低温等离子体+UV,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UV+活性炭等组合治理技术或其他等效组合处理技术。 | 采用吸收法、吸附法、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催化或其他等效处理技术。 | |
末端排放 | 非甲烷总烃 | 50 | 60 | 80 |
苯 | 1.0 | 1.0 | 1.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20 | 30 | 40 | |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1.0 | 3.0 | 4.0 |
苯 | 0.1 | 0.4 | 0.4 | |
甲苯 | 0.2 | 1.0 | 1.0 | |
二甲苯 | 0.2 | 1.2 | 1.2 | |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1.0 | 2.0 | 2.0 |
苯 | 0.1 | 0.1 | 0.1 | |
甲苯 | 0.2 | 0.6 | 0.6 | |
二甲苯 | 0.2 | 0.2 | 0.2 | |
监测方式 | 按照《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要求落实。 | |||
管理水平 | 治理设施运行规程及运行记录 | |||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b) 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c) 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d) 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