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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一批行业)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关于开展畜牧业及食品制造业等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环评函【2019】312号)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工作,现将第一批8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行业类别:水处理、锅炉、汽车制造业、电池工业、磷肥工业、家具制造工业、畜禽养殖行业及酒、饮料制造工业。

2、实施管理类别: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为准。

3、各行业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其中,水处理、锅炉、汽车制造业、电池工业、磷肥工业等行业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的申领;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的申领。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其中,简化管理类提交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管理类提交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点击阅读原文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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