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3日 点击数: 1873 次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郭底森柏铝型材厂 | 涉嫌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 |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危废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12月3日 | 罚款壹万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