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2475 次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梁四岳宝田塑料加工厂 |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排放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依据:《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执行标准第(三)项第1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10月9日 | 罚款:壹拾万圆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