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2178 次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大城县焦远庄文超三轮车配件厂 | 涉嫌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 |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目“初犯且未能及时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9月30日 |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