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查发现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点击数: 2498 次
被处罚者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谢忠山 | 无环保治理设施直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执行标准第(三)项第3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2021年9月29日 | 罚款伍拾万圆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