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9日 点击数: 9623 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廊坊高新产业开发区环保局: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放射性监测方法,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制品,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文件相关要求,并特别强调如下:
一、 工作范围
本次需要设置门禁式放射性检测系统或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的辖区内单位有3类:一是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二是废旧金属回收企业(10吨/日以上规模);三是使用废旧金属(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如钢铁、铜、铝等)为原料的铸造企业。其中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根据生产规模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设置门禁式放射性检测系统或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其他单位全部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
二、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辖区内需要设置门禁式放射性检测系统或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的单位名录;二是督导各单位建立废旧金属原料及最终产品放射性监测管理制度和监测台帐;三是对未执行放射性检测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完成检测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开展放射性检测工作。
三、工作时限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廊坊高新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再次开展摸底调查,6月5日前将辖区内需要设置门禁式放射性检测系统或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的3类单位名单上报市局。6月30日前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完成专项整治工作。7月3日前向市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廊坊高新产业开发区环保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年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 系 人:高晨飞
联系电话:0316-2027296
电子邮箱:lfhbjfsk@163.com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技术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发【2019】36号)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