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4日 点击数: 3177 次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廊坊海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092985272E
本局于2021年7月19日就你(单位)厂内正在生产,共有2个颗粒物废气排放口,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廊环罚【2021】3-2号),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截止至 2022年 01 月21日你单位仍未履行(廊环罚〔2021〕3-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现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廊环加罚字〔2021〕3-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支行
户名:廊坊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52402407760001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加处罚款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峰、曹满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200号
电话: 0316-2193382 邮政编码:0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