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点击数: 19232 次有效性:
2020年,我局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廊坊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法治建设情况
1.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情况。我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多次研究部署、协调推动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法治工作,不定期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法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2020年1月我局制定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领导干部会前学法计划》,先后组织局务会会前学法10余次,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贯和培训活动,机关整体法律观念、法治意识、用法水平明显提升。
2.依法决策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规范重大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形成工作制度。对重大决策及时通过网上平台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发布重大决策听证公告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3.规范性文件管理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程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我局制定印发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法定权限、公文内容、执行形式等7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对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的清理工作。对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4.行政执法监督与考核情况。一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结合我局职责与三定方案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基层队伍的执法能力水平;全面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汇编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供学习参考,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执法水平。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0年8月我局印发实施《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梳理35部法律法规,对涉及的150条罚则进行梳理量化,共计量化533项裁量标准。四是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2020年9月我局集中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共抽取行政处罚案卷51件,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等多个类别,采取小组评查、集体讨论、法律顾问参与的方式进行,案卷质量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五是完善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2020年3月我局制定印发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案卷评查等方式有力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2020年我局制定印发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全过程记录办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办法》,扎实推进三项制度在我市环保系统落实落细。一是加大群众关心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在局网站设立了“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设立了相应子栏目,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罚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清单、各类执法流程图等进行了动态调整并按要求进行公示。二是落实行政执法过程全纪录工作。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配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管理音像记录设备业务指导,切实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三是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案审委会审理。实施案审制度以来,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严格执行《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规范重大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形成工作制度。目前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八名。我局实行法律顾问驻局坐班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我局重大行政决定的研究、认证,对决策议案进行综合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法律文书的审查;参与行政复议、出庭应诉、重大突发事件和各种突发事件、纠纷的处理;协助组织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等。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7.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2020年4月,我局制定印发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立足全面依法治市大局,牢牢把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2020年4月我局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学习宣传贯彻〈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开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2020年7月我局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2020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我局举办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员能力法律知识专题培训,邀请生态环境部规划院研究员、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资深环境专业律师,对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生态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和解读。
以“六·五”环境日为抓手,在机关门前和金地小区两个宣传站点举行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并启动“大美廊坊·最美蓝天卫士”颁奖仪式。现场设置法规咨询、阳光投诉、资料发放等3个子站,分别负责接受群众环保法规咨询、受理环境问题投诉、发放宣传资料。共发放《利剑斩污 捍卫民生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条文摘编》、《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如果“霾”会说话》、《“霾”说:扬尘污染咳嗨害》、《“霾”说:臭氧污染呦悠忧》、《治理机动车污染迫在眉睫——<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书籍3万余册;面向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企业、公众发放3封公开信,共计3万张。对内编制印发了《廊坊生态环境环保法治》期刊,以“宣传环境法治、聚焦环境执法、推动环境治理”为宗旨”,以“权威的政策解读、深度的形势分析、实用的业务探讨”为理念,供环境管理和执法人员及时了解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就实践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8.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截至目前,我局完成1件行政复议案件,及时高效,办理结果满意。
(二)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2020年3月我局印发《廊坊市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等12个方面的37项指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划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五个信用级别,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归集、录入失信行为信息,根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时评价、实时推送、实时修复,实现初评与动态评价有机衔接。
我市2020年需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499家。其中,2019年重点排污企业共199家,因长期停产等原因暂无法评价企业13家;2020年重点排污企业共300家(2019年与2020年重复企业178家),因长期停产等原因暂无法评价企业15家。截至目前,已完成2020年重点排污企业初评122家(除去与2019年重复的企业)。对照8月份至今的处罚台账等资料,需对11家企业进行动态评价,现已完成对2019年重点排污企业的动态评价工作。经评价,我市2019年良好企业9家、守信企业174家、一般失信企业2家、严重失信企业1家、黑名单企业0家。2020年良好企业16家、守信企业85家、一般失信企业6家、严重失信企业0家、黑名单企业0家。
(三)排放标准实施情况
为确保我市生态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标准的引领作用,强化标准的硬约束力,扎实开展标准执行对比工作,认真梳理全省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30条并严格执行落实。一是环评文件及审批中执行标准情况,全市审批项目399个,环评文件中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执行准确,并严格按照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执行。二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标准执行情况,通过对我市30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废水、废气的监测执行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三是排污单位执行标准情况。我局对全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进行了核实,所有企业均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对应的行业标准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明确了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和监测频次,符合核发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自行监测信息也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在生态环境部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了录入和信息公开。
加强排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2020年4月24日,组织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以视频会议形式学习新颁布的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标准实施,推进水泥、平板玻璃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锅炉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20年10月13日组织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以视频会议形式学习新颁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020年10月14日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围绕主题、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2020年3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环办〔2020〕9号)、2020年5月7日廊坊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廊财建〔2020〕25号)、2020年6月10日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局内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暂行)》(〔2020〕-373号)。我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体制机制。
截至目前,我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发现案件线索12件,其中办结案件3件,分别为: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三河市金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污染环境案和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超标污染环境案,经过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反复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均采取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方式自行修复,赔付金额分别为181.19万元和71.64万元,已制定修复方案,正在进行提标改造;霸州市铸信木业有限公司(霸州市王庄子清河板厂)非法倾倒废胶案,经磋商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13.816万元,清理回收后的废胶委托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廊坊新奥龙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修复工作已经完成。其余9件案件正在持续推进,近期有望再办结2件案件。我们将继续开展案例实践活动,根据分局上报的线索进行实地调研,进行评估鉴定、组织磋商及下一步工作。
二、存在问题
1.执法监督手段不足,执法监督还停留在纸质版案卷评查的工作模式上,创新执法监督手段,开展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制度刚性约束较弱,缺少专业办案人员和办案经费,基层人员办案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3.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存在评价结果没有充分运用、评价指标太多、难操作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一)深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加强组织推动。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联络网,加强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提高相互协作能力。二是健全机制制度。协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工作计划,建立任务台账,实施清单管理,并做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分析总结。三是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程序、要求等内容进行面对面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此项改革工作落地见效。四是畅通案例报送途径。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案例报告制度。明确责任要求,做好案例遴选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启动工作。五是全力开展案例实践活动。探索出一套从案例筛选、评估鉴定、磋商诉讼到生态修复各个环节操作性强的有效办法。
(二)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一是强化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效。二是进一步加强环境信用评价解读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平台操作的学习,尤其加强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后续相关信用评定工作流程的学习。四是加大对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强对区县的督导力度。开展定期通报、综合指导工作。
(三)继续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规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促进行政处罚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等方面,全面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