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点击数: 36487 次有效性: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我市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制度建设阶段,制定了改革方案,不断摸索办案方法和程序;第二阶段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底案例实践阶段,我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厅的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案例实践活动;第三阶段为2021年初至今,在大力开展案例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更有利于案例实践的制度体系。虽然前两个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改进。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定《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问:请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规〔2020)2号)、《廊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廊办发〔2018)43号)等5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冀环办字函〔2020)79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执行指南》(2018.12.6)等规范性文件。
问:《管理办法》制定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是坚持依法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和实践提出立法建议。
三是坚持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坚持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争取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
五是坚持司法保障。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是坚持信息公开。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该办法共14条,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
一是启动情形。在省、市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明确了“持续一周以上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等启动情形,力求案件线索应列尽列、对案件应办尽办
二是损害案源。针对案件线索数量少、启动率低等问题,明确了案件线索排查渠道,有效的推动了线索归集和案源扩展工作。
三是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理顺了办案机制,规范了办案程序,尤其是完善了“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的鉴定评估方式;创新了涉刑案件,公、检、法机关与赔偿工作部门的协同办案机制。
四是损害修复。明确了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尤其是明确了不需修复、无法修复的或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形的处置方式,增加了替代修复的方式、地点等内容,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
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排除了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和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了8项启动情形,主要是损害生态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等情形,只要符合索赔条件,都应立尽立。
问:《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本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活动提供重要政策依据和严密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在廊坊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