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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点击数: 14297 次有效性: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的安排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目标要求,确保圆满完成2021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为十四五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县(市、区)要修订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因地制宜,坚持应治尽治、就地就近,选择适宜模式,着力解决白洋淀、大运河流域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已建设施调查评估与分类改造提升,持续推进集中式设施(20吨及以上)出水监测,定期通报设施运行和监测情况,到2021年底,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

(二)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前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规范化、可持续的运行管护机制,通过城乡污水治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村污水治理市场化、专业化;坚持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建立污水治理县组织、乡实施、村具体落实的组织制度,村民监督、媒体监督、乡镇检查、县抽查的监督制度。

(三)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要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坚持分类施策,注重中水再利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同农村厕所改造的衔接,突出具备条件地区实行管网归集和终端无害化处理,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制定县级工作推进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到2021年底,全市建设覆盖1263个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村庄设施。

二、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一)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具有季节性、易复发等特性,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水质监测、预警应对、信息公开等长效管护机制,完善治理协调体系,对排查确定的农村黑臭水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治理时限,坚持挂账销号,对排查不到位、治理时限不明确、标志牌不规范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动态化管护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保持全天候、全时段、全流域的巡查与监管。

(二)保障农村饮用水环境安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进行规范化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更换水源、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对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及储备。省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要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达到相关标准(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村庄环境干净整洁)并开展项目成效评估核查工作。同时各地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组织谋划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做好项目立项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项目质量。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

(一)强化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地区畜牧发展相关规划,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严格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对非法排污要依法查处。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整县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继续做好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工作,促进生猪产能有序恢复。推动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技术支持。 

(二配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对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分散生活等污染源数量和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量进行调查;加快建立完善废旧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体系,加强农田残留地膜监测,推进白色污染治理。探索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逐步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督导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已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地要加强调度评估,重点关注化肥农药减量化、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地膜综合利用等工作,确保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落地落实。

 

附件: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2113号)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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