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6日 点击数: 16276 次有效性: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廊坊市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廊坊市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提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全面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能力建设,加强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等领域噪声监管,有效缓解困扰群众的突出噪声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细化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细化完善工作。其他已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9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自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时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自评估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功能区划调整工作,切实提高声环境质量。
(二)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统筹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发布后,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各部门职责,厘清责任分工,建立职责明晰、协同联动的噪声污染管理机制。
(三)严把项目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和指导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可行性评价,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
(四)及时公开公布信息。各地按计划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噪声排放源管理。以环境敏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等区域为监管重点,建立完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清单,加强源头控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确保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六)强化工业噪声污染监管。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日常监管,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排放管理。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确保达标排放。推动噪声超标企业治理、关停或搬迁。
(七)大力推进专项整治。依据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噪声投诉情况,制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区位的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分阶段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或者减轻、消除噪声影响。
(八)提高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科学设置、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推进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开展噪声电子地图示范项目。在人口密集或活动频繁区域(街道、广场、公园等)开展噪声管理试点,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或显示设施,根据监测结果合理划定活动区域、限定活动时间,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九)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继续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禁噪”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考生拥有一个安静、良好的考试环境。
(十)及时处置信访投诉。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河北省环境投诉受理系统,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生态环境“12369”、公安“110”、城管等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回应群众信访、举报信息,保障居民生活权益。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开展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各项要求,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声环境基础设施、监测能力建设投入,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加大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提高全民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于2021年7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主要数据表盖章版报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发邮箱lfyjqd2021@163.com。
附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附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表1 县(市、区)2021年印发的噪声污染防治文件
名 称 | 印发时间(年/月/日) | 实施时间(年/月/日) | 印发部门(全称) |
注:填报县(市、区)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
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
县(市、区) | 首次区划完成 时间(年) | 最近一次声功能区划调整完成时间(年)及发文文件(含文号) | 区划完成后是否布设或调整了声环境监测点位 | 备 注 |
注:1.各县(市、区)填报,如所属地级以上城市统一划分调整,请备注“统一区划”。
2.若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则填“无”。
3.区划完成后,若布设或调整了声环境监测点位则注明年份,若未布设或调整则填“否”。
表3 2021年1月至 月环境噪声投诉基本情况
县 (市、区) | 环境投诉总数(件) | 环境噪声投诉数量(件) | 办结率(%) | 数据来源 | 各类环境噪声投诉数量(件) | |||
社会 生活 噪声 | 建筑 施工 噪声 | 交通运输噪声 | 工业 企业噪声 | |||||
注:1.“数据来源”指接受环境噪声投诉的部门,如市长热线“12345”、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等。
表4 2021年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县(市、区) |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及管理措施 | 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线路长度、敏感建筑物的户数 | 投入治理经费 (万元) |
禁鸣、限行、限速、安装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 | |||
低噪声路面 | |||
轨道减振降噪设备设施 | |||
声屏障 | |||
隔声窗 | |||
…… | |||
…… | …… |
注: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开展的具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增项。如采用了减振扣件进行轨道减振降噪,应填写“减振扣件”。
2.不包括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表5 2021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县(市、区) | 在建施工工地数(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个) | 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施工工地数(个) | 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隔声罩、隔声棚、移动声屏障等数量(个) | 夜间审批的施工工地数(个) | 施工噪声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万元) |
表6 2021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县 (市、区) |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数量(个) | 绿色护考覆盖考试类别 | 绿色护考覆盖考生数量(人数) | 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案件数(个) | 处罚金额 (万元) |
注:1.“绿色护考覆盖考试类别”填本县(市、区)已开展绿色护考的所有考试名称,如中考、高考、公务员录用考试等。
2.“绿色护考覆盖考生数量”填本城市绿色护考受益的考生数量。
表7 2021年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县 (市、区) | 实施噪声治理的工业企业数(个) | 投入治理经费(万元) | 受到处罚的企业数(个) | 处罚金额(万元) | 噪声税缴纳企业数(个) | 缴税金额(万元) |
表8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及应用统计情况
县(市、区) | 设备总数 (台套) | 设备应用情况(台套)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
注:1.设备应用情况中填写每类应用对应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应用情况的总和应等于设备总数。编号①~⑧分别对应:
①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用于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②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用于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③施工噪声源监测,指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
④公共场所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屏,指在人群集中或需要严格控制声环境质量的位置
安装的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屏
⑤工业噪声源监测,指对工业噪声源进行监测
⑥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监测,用于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噪声监测
⑦科研监测,用于获取噪声科研数据的监测工作
⑧其他,不适用于以上7种类型的情况。填报时需注明使用用途
表9 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噪声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
县 (市、区) | 环境噪声行政管理人员数(个) | 监测机构专门负责环境噪声监测的部门及人员数 | 环境噪声监测兼职人员数(个) | |
部门(有/无) | 人员数(个) | |||
注:1.噪声行政管理人员,指主要负责噪声管理的行政在编人员。
2.按实际情况填写监测机构专门负责噪声监测的部门,如有则注明具体部门名称,如“物理室”,对应填写该部门噪声监测人员数;如无则填“无”,对应噪声监测人员数填0。
3.噪声监测兼职人员,指有环境噪声监测上岗证且参与噪声监测的在编人员。
表10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情况
县 (市、区) | 明确各类噪声职责划分的政府文件(含文号) | 社会生活噪声 | 建筑施工 噪声 | 工业 企业 噪声 | 交通 运输 噪声 | ||||
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 |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中排放的噪声 | 居民住宅区或家庭室内排放的噪声 | 夜间施工审批 | 其他 | |||||
注:1.请填写具体监管部门,如环境、住建、城管、公安、文化等。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监管部门,可增项。
表11 2021年立项的噪声科研项目
项目名称 | 组织立项单位(全称) | 承担单位(全称) | 项目资金(万元) | 起止时间 |
注:若2021年无噪声科研项目,则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