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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点击数: 15111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响应行动,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和《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我局对《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此页无正文)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1230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辐射事故发生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地掌握情况,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相关职责,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原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3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应急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全局统筹、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辐射事故工作原则。

1.4应急任务

1.4.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应急任务:

1)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辐射事故进行分级,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2)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时,在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主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

3)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4)协助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5)配合当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撤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6)负责与当地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外部接口部门单位的联系;

7)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和行动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4.2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组织制定或修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辐射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并协助完成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事故调查和影响评价。

1.5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故、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相邻省发生的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我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产生影响时;

7)国内外航天器在我辖区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8)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局设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指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和配合省厅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成立现场组织与处置组、现场监测组、舆情信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响应期间,现场组织与处置组负责指挥各专业组开展工作。

 

 

 

 

 

 

 

 

1.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1.1人员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局辐射安全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科宣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等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主要职责

1)审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负责市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5)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6)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2.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辐射安全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局辐射安全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科宣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3)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受理来自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有关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5)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7)发生辐射事故时,起草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事故报告。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现场组织与处置组

2.3.1人员组成

现场组织与处置组,由辐射安全管理科牵头,成员由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2.3.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工作;

3)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4)负责向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

5)指导现场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

6)参与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计划的制定并协助实施;

7)指导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恢复性监测工作;

8)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和最终监测报告;

9)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估。

2.4现场监测组

2.4.1人员组成

现场监测组,辐射环境监测牵头,成员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2.4.2主要职责

1)制定生态环境辐射事故现场监测组的应急实施程序;协助生态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修订工作;

2)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应急管理、应急监测、处置人员的培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方案,报生态环境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向生态环境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

5)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制定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与评价预案,评估辐射环境状况并向生态环境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6)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搜寻工作。

2.5舆情信息组

2.5.1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科宣牵头,成员由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2.5.2主要职责

配合市宣传部门辐射事故期间的媒体报道、网站转载、网民评论等舆情监测、收集和根据政府授权进行新闻发布工作。

2.6案件侦破组

2.6.1人员组成

案件侦破组,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2.6.2主要职责

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协助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2.7医疗救援组

2.7.1人员组成

医疗救援组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2.7.2主要职责

协助卫生健康委,由相关医院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3较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参照《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4.应急行动

4.1应急启动

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较大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组织实施,市局视情况派驻工作组开展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指令,或市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后,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按省生态环境厅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属较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启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程序,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属较一般辐射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立即启动本局应急响应程序,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在指定地点集合,按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4.2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相关的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单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指挥和联络工作,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当现场检查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联系;

3)其他需要进行协调情形的。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参照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4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是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现场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1)应急监测的启动

现场监测组接到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后,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下达监测任务,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计划和实施流程前往监测现场。

2)污染范围标志

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

3)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安全防护和现场处置

辐射事故现场组织与处置组,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提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并根据事故性质和特点,开展公众防护和现场处置工作:

1)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对辐射事故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5)必要时,组建现场处置专家组,对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和修订;

6)组织各应急技术支持组,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监测、处置、支援;

7)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进一步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8)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5.应急终止和恢复措施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监测组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还应开展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组,在一周内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两周内向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资金预算,报局务会研究确定后,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科组织协调。

6.2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配置设施标准和实施计划,应急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应急能力维持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7.1本应急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同时作废。


8.附录

附录1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成员

 

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长:彭建辉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高旭民  三级调研员

 员:许学忠  核总工

周颖辉  办公室主任

孙颖男  财务科科长

张胜田  辐射科负责人、一级主任科员

   科宣科科长

郑敬青  辐射站站长

侯东利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卢艳丽  宣教中心主任

潘福明  信息中心主任

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张胜田  13930685823

 员:黄荣举  13784788815   刘  燕  13582642655

    13831640988   郑敬青  18632619669

        石津旗  15832623378   卢艳丽  13722611114

潘福明  18631618606   白国清  18903260880

    18833696969   曹本英  13784828807

尹胜凯  18630682533   陈诗萌  18731688566

附录2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通知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通知程序是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过程,规定了应急启动过程中每个应急人员通知(或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必须自觉遵守。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负责(或指定人员)通知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立即召集成员集合待命。

3.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通知程序可制定自身更为详细的内部通知程序。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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