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点击数: 15756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廊坊市2021年度环评与
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88号),根据《河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制定了《廊坊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廊坊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制定本辖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纸制版加盖公章,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司媛媛 庞兴龙
电 话:0316-2087913 2012613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廊坊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88号)和《河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内容
(一)重点区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14个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检查内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定期对辖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报告书质量进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是核查新设立或扩区园区是否按要求编制规划环评文件,是否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二是园区在规划范围、产业和用地布局结构和规模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核查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补充评价工作;三是核查开展规划实施已满5年的产业园区是否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四是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重点区域加大抽查比例;对医药、农药、冶金、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 48号)中四种弄虚作假情形,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廊坊临空经济区审批的石化、化工、医药、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检查内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辖区石化、化工、医药、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检查内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辖区内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是否落实环保要求以及合法合规性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已落实相关环保设施和措施;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的违法行为。
(五)环评编制单位质控体系及管理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在我市注册或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
检查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在我市注册或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抽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抽查。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重点监管名单的全部进行检查,对环评工程师数量少但编制文件数量较多的单位加大抽查比例。根据环评文件复核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情况及时开展检查核实工作。重点检查环评编制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和实施环评质量控制体系情况;环评文件的档案管理情况;环评工程师人员力量与环评业务数量匹配情况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核查
检查对象。本市内已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检查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区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本行政区内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分批次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排污登记信息填报质量抽查工作。一是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二是检查发证登记“规范性”,包括排污许可证中关于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的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等。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本市内所有依法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检查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开展检查,核实许可证执行情况。一是检查排污许可制度是否实现了全覆盖,即是否仍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二是检查企业“按证排污”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和去向、信息公开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执法支队会同廊坊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有关科室按职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三年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应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重点区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产业园区,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平台和全国环评信息联网平台,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抽查。依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环评编制单位质控体系及管理情况抽查。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选取检查对象,以现场检查为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靶向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证登记质量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依托排污许可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结果处理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实施分类管理。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廊坊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
工 作 方 案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结合《廊坊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抽查、环评编制单位质控体系及管理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核查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二、工作内容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14个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检查方式。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定期对辖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报告书质量进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廊坊临空经济区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重点区域加大抽查比例;对化工、医药、农药、冶金、水利、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数量。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1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复核方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复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9年以来审批的石化、化工、医药、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检查方式。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平台和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根据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全市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检查数量。全年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总数不少于50个。
检查方式。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登记表中相关环保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五)环评编制单位质控体系及管理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在我市注册或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
检查数量。对环评编制单位开展抽查,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对涉及举报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检查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选取检查对象,以现场检查为主。
检查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检查环评编制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环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环评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环评工程师人员力量与单位环评业务数量是否匹配。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核查
检查对象。本市内已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检查数量。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内的实施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总共不少于20张。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本辖区内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分批次开展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准确性”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排污登记信息填报质量“规范性”抽查工作,抽查数量控制在10%以上。
检查方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准确性”、发证登记“规范性”两方面。“准确性”即是否存在违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将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规范性”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本市内所有依法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除当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外,对未持证、未登记单位一并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市生态环境局对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控制在重点管理企业总数的10%-20%之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辖区内所有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根据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检查内容。一是查处是否仍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二是检查企业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口设置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三是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四是对发证前存在整改情形的企业,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工作方案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现场检查,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管理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