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点击数: 15999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廊坊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单位行政执法机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我局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提交书面材料,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证据材料和理由。投诉举报人应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举报单位、投诉举报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负责办理投诉举报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收到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我局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办理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执法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八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