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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采油厂2020年油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点击数: 15492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第二采油厂2020年油气勘探开发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你单位所报《关于第二采油厂2020年油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已收悉,结合霸州市、文安县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工程涉及区域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

(二)地表水:井场周边附近的赵王新渠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三)地下水: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标准;石油类参照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要求。

(四)声环境: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

(五)土壤环境: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施工期

1、废气: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限值。

2、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限值标准。

(二)运营期

1、废气:运营期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废水:油田产生废水经联合站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注油层,不外排。回注水水质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

3、噪声:霸州市井场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1类标准;文安县井场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三、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油泥、事故落地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规定。

以上执行标准,请上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本项目执行标准须以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为准。

特此说明。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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