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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廊坊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7日 点击数: 16540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廊坊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

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委组织部,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党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做好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廊坊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廊坊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应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廊坊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进行自评。2019年度自评总结报告请于1021日前,以党委和政府文件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同时报送电子件刻录光盘一份)。

联系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张甜甜

 话:2191499

 箱:lfhbzhk@163.com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20201016

 

(此件不公开)

 

 

 

 

 

 

 

 

 

 

 

 

 

 

 


廊坊市2019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一、指标设置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数据来源

三河

大厂

香河

广阳

安次

开发区

固安

永清

霸州

文安

大城

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

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2

2

2

2

2

2

2

2

2

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和

廊坊开发区

2)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

2

2

2

2

4

2

2

2

2

2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情况

2

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2

2

2

2

2

0

2

2

2

2

2

各县(市、区)

生态环境

质量状况及

年度工作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3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1)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细颗粒物浓度下降指标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其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占8分)完成情况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32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2)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断面水质达标率)完成情况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28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4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8

8

8

8

8

8

8

8

8

8

8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生态环境

质量状况及

年度工作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5

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重污染天数比率变化情况

4

4

4

4

4

4

4

4

4

4

4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3

3

3

3

3

3

3

3

3

3

3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3)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完成情况

3

3

3

3

3

3

3

3

3

3

3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4)县(市、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

3

3

3

3

3

3

3

3

3

3

3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和廊坊开发区

5)单位GDP二氧化碳降低指标完成情况

5

5

5

5

5

5

5

5

5

5

5

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资金投入

使用情况

6

中央、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2

2

2

2

2

2

2

2

2

2

2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

各县(市、区)和

廊坊开发区

7

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2

2

2

2

2

2

2

2

2

2

2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公众满意

程度

8

公众对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4

4

4

4

4

4

4

4

4

4

4

市统计局


二、指标评分方法

考核指标分为得分项、加分项、减分项,其中得分项涉及8项指标,共100分;加分项涉及2项指标;减分项涉及9项指标。最终评分计算方法为:

最终评分=得分项分数+加分项分数-减分项分数

(一)得分项

1.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按照《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党政主体责任,每年将落实《实施方案》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已向市委、市政府报送2019年度落实《实施方案》情况报告的,得2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2)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指标解释: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按要求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辖区内所属各单位落实中央和省重大政策措施。

2019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承担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得2分,廊坊开发区得4分;未按要求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2.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指标解释:指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廊坊开发区不参与评分。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工作,并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得2分;存在未按计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工作,或者未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不得分,因特殊原因已按程序对原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的除外。

数据来源:各县(市、区)。

3.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1)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指标(以下简称PM2.5浓度下降指标)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以下简称优良天数比率指标)。

其中,PM2.5浓度下降指标是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优良天数比率指标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所用数据均为实况监测数据,2015年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回溯为实况数据,两项指标要求均根据原标况目标差值平移至实况目标差值计算进行考核。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2019年目标数据,依据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廊坊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廊气字〔20191号)确定,PM2.5平均浓度变幅以前述文件确定的2019年度绝对值与2015年度绝对值相比变幅为目标。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2019年实际数据,参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2019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S = SPM + S优良 =

其中:

S表示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总得分。

SPM表示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PM2.5浓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得分。2019PPM实际达到或优于PPM目标要求的,按差异化分值A取值;PPM实际未达到PPM目标的,按公式计算。该项最高取值为A值,最低为0

S优良表示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完成情况得分。2019P优良实际达到或优于P优良目标的,按差异化分值B+C取值;P优良实际未达到P优良目标的,按公式计算。该项最高取值为8,最低为相应优良天数比率C值。

PPM实际PPM目标表示PM2.5浓度下降指标实际完成数据和目标数据。

P优良实际表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实际完成比例与2015年比例差值。

P优良目标表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目标比例与2015年比例差值。

APM2.5浓度下降指标最高得分,取值24B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完成情况最高得分,取值8C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基础得分。BC根据各地2019年优良天数比率差异化赋值赋值,优良天数比率高则基础得分高,反之基础得分低。若2019年优良天数比率达70%(含)以上,B取值4C取值4;比率为60%(含)至70%的,B取值5C取值3;比率为50%(含)至60%的,B取值6C取值2;比率低于50%的,B取值7C取值1

2019年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且较2015年提升的,优良天数比率直接计8分;较2015年降低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除0.1分。2019优良天数比率低于80%,且较2015年降低的,B值计为0分,得分按C值取值。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2)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是指地表水国省市考监测断面或点位中水质达标比例。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2019年目标数据,依据市对县考核目标确定。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的2019年达标情况认定,依据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确定。

 

其中:

S表示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达标断面个数和断面总个数表示辖区内的国省市控河流达标断面个数和辖区内国省市控河流断面总个数。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累计减少比例目标的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201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核定情况,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完成的,得2分,审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不得分;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完成的,得2分,审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不得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完成的,得2分,审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不得分;氨氮排放量减少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为完成的,得2分,审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5.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重污染天数比率变化情况

指标解释: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及其与2015年同比变化情况。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是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重污染天数比率在5%以下或者相比2015年下降的,得4分;重污染天数比率在5%以上且相比2015年上升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目标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依据《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确定。2016-2019年累计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达到2016-2019年累计目标要求的,得3分;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不得分。无此项任务目标的县(市、区),直接得3分。

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是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3)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以已有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我省相关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配合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2019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全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得3分;未全部完成的,不得分。无此项任务目标的,直接得3分。

数据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4)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

指标解释:指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的情况。

评分方法: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按要求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得3分;未按要求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不得分。无疑似污染地块的,视同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已建立。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以万元计,按不变价计算)比值的降低速度。

评分方法: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的目标数据为较2018年降低4%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的实际数据达到或超过目标数据的,得5分;未达到年度目标数据的,其得分为目标完成率乘以5分,最低得0分。

数据来源: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6.中央、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指标解释:指各县(市、区)对上一年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包括预算执行率(占比50%)、资金使用合规性(占比25%)和绩效评价结果(占比25%)等3个方面内容。

预算执行率是指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执行数占预算数的比例,反映资金支出进度。其中,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口径的通知》(财办资环〔201918号)中的口径统计(如有更新,按新口径统计),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及省、市、县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资金使用合规性是指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中央、省、市级审计和财政部门检查过程中有无发现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该地在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中结果是否合格,绩效评价指标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果为导向,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指标等。

评分方法:预算执行率≥80%时,得1分;预算执行率<80%时,得分为预算执行率乘以1分。

资金使用合规性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得0.5分;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列入中央、省、市级审计和财政部门报告,报告次数为1次时,得0.25分;报告次数≥2次时,不得分。

多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结果分值平均数≥80分,得0.5分;60分值平均数<80分,得0.25分;分值平均数<60分,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7.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指标解释:指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地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指环境空气约束性指标和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环境空气约束性指标包括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下降比例等2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为断面水质达标率1项指标。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分别依据市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2019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等2个方面内容。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相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与上年同比值;绝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比上年增加值。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相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与上年同比值;绝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比上年增加值。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已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该项直接得1分。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出现1项或2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相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绝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相对增长及绝对增长情况均下降的,不得分。

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已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该项直接得1分。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相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绝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相对增长及绝对增长情况均下降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8.公众对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指标解释:指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城乡居民开展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的公众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2019年公众对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指标数据,为市统计局2019年组织完成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结果。

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80%,得4分;70%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80%,得3分;65%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70%,得2分;60%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65%,得1分;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60%,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统计局。

(二)加分项

1.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较好

指标解释:按照《廊坊市2019年县(市、区)、乡(镇)及市主城区街道办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90个乡(镇)月度空气质量进行考核通报。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出现连续三个月在90个乡(镇)各组月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正排前三的,加0.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2.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排名第一

指标解释:按照《廊坊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廊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排名。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在地表水环境质量通报月度排名中,每正排第一名一次加0.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三)减分项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情况

指标解释:指对固定污染源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的情况。

评分方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于2019年度完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按时全部完成的不减分;85%≤发证完成率<100%,减1分;发证完成率<85%,减2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2.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区域限批情况

指标解释:指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省生态环境厅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评分方法: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存在被省生态环境厅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减2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3.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约谈情况

指标解释:指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省市两级政府、大气办、水办、土办,省环保督察办,市生态环保委办约谈的情况。

评分方法: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因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省政府、省大气办、省水办、省土办、省环保督察办、市政府约谈的,1-2次减1分,3次以上减2分;被市大气办、市水办、市土办、市生态环保委办约谈的,1-2次减0.5分,3次及以上减1分。辖区内乡(镇、街道)被约谈的,视同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被约谈,参照上述方法扣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4.因乡(镇)环境空气质量问题被问责情况

指标解释:按照《廊坊市2019年县(市、区)、乡(镇)及市主城区街道办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90个乡(镇)月度空气质量进行考核通报。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因连续三个月在90个乡(镇)各组月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倒排前三,出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问责情形的,减0.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5.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排名情况

指标解释:按照《廊坊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廊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排名。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在地表水环境质量通报月度排名中,每倒排第一名一次减0.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6.部、省、市级督导检查发现交办问题情况

指标解释:发现交办问题包括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交办问题、省级2019年度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交办问题、市级2019年度执法检查发现问题。

评分办法:部、省级督导检查中,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交办问题总数排名第一的减1分,排名第二的减0.5分,排名第三的减0.2分;市级检查中,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发现问题总数排名第一的减0.5分,排名第二的减0.2分,排名第三的减0.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7.环境信访案件及媒体曝光情况

指标解释:环境信访案件指2019年度因环境问题被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信访案件。媒体曝光指辖区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省、市级媒体曝光。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环境信访案件总数排名第一的减1分,排名第二的减0.5分,排名第三的减0.2分。

进京访每次减0.6分,赴省访每次减0.4分,市级访每次减0.2分;最高减2分。

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每次减1分,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每次减0.5分,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减0.2分;最高减2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8.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2019年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评分办法:2019年度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存在逾期未完成各项重点工作的,每次减0.1分;因工作不力被通报的,每次减0.5分;最高减2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9.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指标解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是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判定专家组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区域类型、生态系统破坏面积、重点保护物种减少数量、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程度、省督办事件、有关处置情况等。

评分方法:依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2019年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的,扣减3分;发生多起,3起以内的扣减5分,3起以上的扣减8分。凡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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