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点击数: 16403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中共廊坊市委宣传部 中共廊坊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应急原则 1
1.4应急任务 1
1.5适用范围 2
2.辐射事故分级 2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3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4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4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5
3.应急组织及职责 6
3.1应急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6
3.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8
4.应急响应 14
4.1应急启动原则 14
4.2事故信息报告 14
4.3应急启动程序 14
4.4指挥和协调 15
4.5联络与信息交换 15
5.应急处置 15
5.1分级响应 15
5.2安全防护 16
6.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17
6.1应急终止条件 17
6.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7
7.应急保障 18
7.1应急资金 18
7.2应急设施设备 18
7.3信息保障 18
7.4制度保障 18
7.5应急能力维持 19
8.培训和演练 19
8.1培训 19
8.2演练 19
9.责任追究 20
10.附则 20
10.1预案修订 20
10.2预案实施 20
11.附录 21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制定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接收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经确认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辐射安全全面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发生在廊坊市外,但已经或可能对我市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产生影响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成员单位落实执行本预案,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做好各自应急准备工作。成立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应急响应期间,启动本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各工作组具体人员组成由专项实施方案规定,专项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应急指挥部审核并备案。
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9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宣传部:编制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做好新闻舆情的收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预警,配合做好舆情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修订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收集,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编制应急监测专项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程序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编制现场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开展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接警,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编制案件侦查和安全保卫专项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程序组织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开展事故现场控制区、监督区、防护区、撤离区、安置区、应急救援通道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维护;接到应急办公室的疏散、撤离指令后,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
市卫健委:编制医疗救援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参与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应由市级承担的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审核;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高速公路、城外公路的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和国家、省、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政策及指示。根据本预案,落实辖区应急准备工作,制定辖区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负责辖区应急能力建设。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成立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设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新闻报道组、舆情信息组、医疗救援组、资金保障组、案件侦查组、专家咨询组。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快速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理工作,具体组织体系见图1。
图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卫健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
(2)领导和指挥市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发生Ⅰ、Ⅱ级辐射事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批准III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4)审定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5)授权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应急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职责是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辐射事故类别特征,按照本预案和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人员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
传达和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批示,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级)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III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签署向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5)负责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转运管理;
(6)组织各工作组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安排及工作交接;
(7)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单位或地点相关的基础资料;
(8)负责收集信息、汇总各工作组相应总结报告,编制应急简报、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和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对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支援;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及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同时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待发布的监测报告;
(5)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保卫和现场处置工作;
(2)做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污染去除工作,根据事故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开展应急防护;
(3)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
(4)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及现场处置信息;
(5)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安全保卫和现场处置总结报告。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宣传,刊播专家解读文章,解答公众咨询,应对域外新闻媒体采访。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委网信办分管领导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分析;
(2)组织编制舆情信息总结报告。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市卫健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2)向新闻报道组和舆情信息组反馈辐射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影响。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及后续恢复阶段所需资金的划拨、筹集与落实工作,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组织编制资金保障信息总结报告。
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2)负责组织收集、整理案件信息;
专家咨询组由辐射安全资深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邀请。其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提供技术咨询。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分级启动、分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省级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同时,市级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级启动本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市级视情况派驻工作组开展指导和协调工作。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初判发生Ⅰ、Ⅱ级辐射事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先行启动应急响应。批准III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级视需派驻工作组开展指导和协调工作。应急行动启动后,应急办公室根据指令,通知各工作组组长。
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级别特征,负责指挥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上下级间的接口与行动。
应急办公室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与应急组织体系内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启动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视需派驻工作组开展指导和协调工作。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级启动本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事发地县(市、区)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省级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同时,市级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
(2)根据各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目标、责任,分组开展工作;
(3)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确定控制区、防护区、监督区、安置区、安全转移通道及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4)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对丢失现场或放射源可能移动的路线进行封锁或交通管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警告信息,并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和追缴等工作。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5)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对辐射事故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蔓延和再次发生;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
(7)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管制和保护性规定要求;
(9)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及其他因素,提出安全防护终止的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的程序由各辐射事故专项实施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应急状态终止命令由应急响应启动者发布。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办公室还应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本预案的有关工作建议;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6)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一周内向应急办公室提交相应总结报告,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并在事故后两周内向应急指挥部提交最终的总结报告,视需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7)辐射事故终止后,要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市财政资金预算计划,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配置设备标准和实施计划。应急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去污用品、现场设置标识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应急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名单、电话,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内共享。
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处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举办1次辐射事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次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应急办公室。
演练计划、实施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1)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处电话:0311-87908513
(2)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6-2034442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电话:0316-2027296
(3)市公安局
值班室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应急科电话:0316-220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