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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冀环大气〔2019〕607号),深入开展我市工业炉窑专项整治,进一步削减排放物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工业炉窑治理工作。
附件:《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冀环大气〔2019〕607号),深入实施《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进一步削减排放物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当下,我市大气污染减排空间收窄,锅炉治理、清洁取暖等重点减排任务逐步完成,贯彻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不仅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更是我市当前污染物减排重要手段之一,是推动我市空气重量进一步改善的重要抓手。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淘汰取缔一批、提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为总体治理原则,开展现有工业炉窑全面排查,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推进工业炉窑节能和环保提标改造,鼓励清洁能源替代,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新建项目准入管理,到202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工业炉窑全面达到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省排放标准要求,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推进大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立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对全市域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等8类工业炉窑开展全面排查,将煤气发生炉、化肥行业煤汽化炉等原料制气设施纳入排查范围,建立工业炉窑底数管理清单,按照“淘汰取缔一批、提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治理原则,结合实际,分类明确治理任务、整改期限、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加快淘汰类工业炉窑清理取缔。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水泥、陶瓷、平板玻璃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陶瓷、平板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行业水泥熟料窑外排烟气参照基准氧含量10%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50mg/m3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平板玻璃企业玻璃窑炉排放烟气参照基准氧含量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200mg/m3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陶瓷企业陶瓷窑、喷雾干燥塔烟气参照基准含氧量18%状态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00mg/m3标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低碳化燃料替代。加大燃煤、燃油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对使用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的工业炉窑加快推进清洁燃料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鼓励企业直接采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天然气工业炉窑或电炉进行替代,企业改造前应落实气源、电源,严格落实以气定改原则,煤改气替代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清洁能源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内电网、天然气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解决能源制约发展瓶颈。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煤气发生炉治理力度。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现有煤气发生炉要搬迁至工业园区,推进清洁能源进行替代,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园区原则上要建立清洁煤制气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煤制气,满足企业达标排放要求。煤气发生炉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煤气冷却方式采用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收集利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其他行业工业炉窑提标改造。其他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砖瓦、石灰、无机盐、有色金属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矿物棉原则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鼓励企业采用更先进标准提标改造,提前达到2020年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修订标准。(注:2020年我省将出台新的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出台前各地可先参照附表标准执行,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提标改造)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进加大工业炉窑节能改造。对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依法限期进行节能改造或淘汰,改造后应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限定值》限定值要求。鼓励已达标工业炉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先进值。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工业炉窑排放和能耗标准的,执行新标准要求。新建项目能耗限额指标应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准入值要求,鼓励达到先进值。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制药、陶瓷、铸造等重污染企业2020年底前基本退出城市建成区,县城和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重点污染企业逐步实施退城搬迁。鼓励工业园区(聚集区)实施集中供热、供气。新建园区应符合规划环评有关要求,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风险等因素,加强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应急响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1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成完善电网、天然气管道,满足煤改气、煤改电企业及新增、扩建企业气源、电源需求。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提升治理水平。开展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整治,建立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及粒状、块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对出入厂区车辆进行清洗。企业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按重量计)不得低于80%,推广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要工序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厂区运输车辆要做到100%清洗,2020年前实现全部运输车辆达到国五标准,2021年底前实现全部运输车辆达到国六标准。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新建项目准入管理。严禁钢铁、焦化、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准入及产能新增;严禁新建、新增燃煤及煤制品、燃重油、渣油、煤焦油工业炉窑。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执行新建项目污染物和煤炭倍量削减替代制度。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达到省大气办印发的《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中相关行业A级标准,免于重污染天气停限产。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重点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冲天炉、玻璃熔窑、有色金属熔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鼓励企业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020年底前完成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炉窑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及提报改造补贴标准制定。加强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排放达到先进标准的予以资金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工业炉窑治理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工业炉窑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差别化电价政策。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业炉窑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廊坊市开发区是本辖区工业炉窑治理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治理措施,分解细化责任,严格考核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查,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严格考核奖惩问责。各市应按照炉窑排查底数清单,按照“四个一批”要求,逐台窑炉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改造方式、治理内容、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治理项目清单。市大气办对炉窑治理任务实行定期通报,对工作措施不落实,治理进度滞后、推动不力的市、县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预警和约谈,到期未完成任务的严格考核问效。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排放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强化监督问责。对列入淘汰和提标改造计划的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或核减许可排污量。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业窑炉治理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大力推广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工业炉窑治理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表》
3、《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 类型 | 行业 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 明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 ||||
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
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
建材 | 玻璃、岩矿棉等 |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 ||
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
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
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
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
焙(煅)烧炉(窑)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
砖瓦 | 隧道窑、轮窑等 | |||
石灰 | 竖窑、套筒窑等 | |||
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
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
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
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兰炭 | 炭化炉 | |||
煤气 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附件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表
序号 | 行业 类别 | 是否行业标准 | 执行标准名称 | 执行标准编号 | 执行标准排放限值(mg/m3) | 备注 | ||
烟尘 | SO2 | NOX | ||||||
1 | 钢铁行业 | 是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 DB13/2169-2018 | 10 | 35 | 50 |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
10 | 50 | 150 | 热风炉 | |||||
10 | 50 | 150 |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 |||||
50 | / | / | 转炉(一次烟气) | |||||
10 | 精炼炉、电炉、转炉 (二次烟气) | |||||||
10 | 50 | 150 | 热处理炉 | |||||
2 | 焦化行业 | 是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 DB 13/ 2863-2018 | 10 | 30 | 150 | 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
10 | 30 | 130 | 焦炉 | |||||
3 | 水泥行业 | 是 | 《河北省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 独立热源的烘干机、烘干磨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 | 20 | 400 | 300 | 烘干机、烘干磨(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
10 | 50 | 50 | 具备条件的水泥熟料窑 | |||||
4 | 玻璃行业 | 是 | 《河北省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 10 | 50 | 200 | 具备条件的平板玻璃窑窑和电子玻璃窑炉 | |
5 | 陶瓷行业 | 是 | 《河北省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 10 | 30 | 100 | 陶瓷窑、喷雾干燥塔 | |
6 | 砖瓦行业 | 是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620-2013 | 30 | 300 | 200 | 人工干燥及焙烧 |
7 | 耐火材料行业 | 否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标准要求 | 30 | 200 | 300 | ||
8 | 石灰行业 | 是 | 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 13/ 1641-2012 | 30 | 100 | 400 | 石灰窑 |
9 | 防水建筑材料 | 否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标准要求 | 30 | 200 | 300 | ||
10 | 化肥行业 | 否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标准要求 | 30 | 200 | 300 | ||
11 | 无机盐行业 | 是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准 | GB 31573-2015 | 10 | 100 | 100 | |
12 | 电石行业 | 否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标准要求 | 30 | 200 | 300 | ||
13 | 铸造行业 | 是 | 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参照《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执行 | DB13/2169-2018 | 10 | 35 | 50 |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
10 | 50 | 150 | 热风炉 | |||||
10 | 50 | 150 |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 |||||
14 | 铁合金行业 | 是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30 | / | / |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
20 | / | / | 其他设备 | |||||
15 | 铝工业 | 是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5-2010 | 100 | 400 | / | 熟料烧成窑、石油焦煅烧炉 |
30 | 400 | / | 阳极焙烧窑 | |||||
50 | 400 | / | 氢氧化铝焙烧窑、石灰窑、其他设备 | |||||
16 | 铜、镍、钴工业 | 是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7 -2010 | 80 | 400 | / | |
17 | 铅、锌工业 | 是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6 -2010 | 80 | 400 | / | |
18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 是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10 | 100 | 100 | |
19 | 其它行业 | 否 | 目前暂定不得高于 | 30 | 200 | 300 |
附件3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子行业 | 污染治理措施 |
钢铁 及焦化 | 钢铁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焦化 |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 |
铁合金 |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机械 制造 | 铸造 |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平板玻璃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
玻璃纤维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
建材 | 其他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陶瓷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 |
砖瓦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
耐火材料 |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石灰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
矿物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 |
有色 冶炼 | 氧化铝 |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
电解铝 (轻金属) |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 |
镁、钛 (轻金属)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 (重金属)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 |
钼(稀有金属) |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 |
再生铜、铝、铅、锌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 |
金属冶炼废渣(灰) 二次提取 |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
稀土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工业硅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化工 | 氮肥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铬盐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电石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黄磷 |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泡花碱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其他无机 化工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石化 | —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 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