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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1月31日 点击数: 27575 次有效性:

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我局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认真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有序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总体情况

2020年,结合工作岗位和人事变动,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建议。各科室固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业务资料、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协调、上报,并通过各种渠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我局不断拓宽信息公开形式,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报刊、广播、电视、两微等多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2020年,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策法规、人事任免、科技标准、总量减排、环评审批、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环境监察、突发环境事件等政府信息1507篇。媒体报道有关廊坊生态环境保护的稿件428篇,官方微博“廊坊生态环境”发布信息7072条,微信“廊坊生态环境发布”发布信息1477条。2020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9件,全部按规定予以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24

3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

减2

96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9

增69

42

行政强制

5

增9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16

2007.665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5

3 

0 

1 

0 

 0

2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5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7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1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2020年,虽然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加强了力度,健全了机制,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面对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需求的增加,依然能查找到不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力度不够;二是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渠道不够全面。

针对存在问题,结合下一步工作计划,2021年将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政策解读类信息的公开力度,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的信息公开确保新政策、重要法规出台后,通过网站、报刊、“两微”及时解读,保证公众知情权

(二)将市民来电、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为了解公众关注热点的重要渠道,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生态环境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特别是通过“两微”等公众常用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增加公众认可度

做好生态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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