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B-lfsthj-bljyta-2020-5196 | 公开责任部门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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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0年09月21日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对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第100号建议的答复
马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制定行业环保标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方面
(一)落实政策,规范审批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冀环环评函》( 〔2020〕104号)、《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 -55)、《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71)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指南》( 〔2020〕-57)相关文件精神,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急服务工作。一是对照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三个一批”(暨豁免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二是优先保障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类项目”建设投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三是对照部、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事项通告,我局发布了关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公告,将2020年廊坊市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划分,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做到“能放尽放”、“应放尽放”,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四是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全力推进使用生态环境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涉密项目除外),全面推进网上受理,采取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
(二)提质提效,优化服务
一是严格限时办结。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严格落实疫情期间最低限时办结制度,承诺环评报告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不超过7个工作日。二是优化审批服务。通过主动对接发改、工信、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提前介入,主动指导,保障重大项目顺利通过环评审批。
二、服务企业、法制化营商环境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三创四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按照《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针对合法生产企业采取“一厂一策”整改措施,不得采取“一刀切”停产的整治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具体问题,坚持“一事一办”,注重举一反三,严禁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到位。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疫情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切为疫情防控工作让路,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部按照保障类执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坚持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满负荷生产。
2、为了防止出现环境执法“一刀切”的问题,以省生态环境厅推行的“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执法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优化监管方式,主动辅导帮助,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企业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今年,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继续深入开展“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通过“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等方式,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实现环境效益、法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坚决做好复产帮扶,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衷心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
领导签发:孟实
联系人及电话:司媛媛 0316-208791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