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点击数: 29784 次有效性:
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结合《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水五十条”)、《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五十条”)和《河北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省负总责、地市牵头、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全省水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控制。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地下环境监测体系和污染源监控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全面掌握、动态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和成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促进我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突出重点,分类防治。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综合分析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典型特征,结合我省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结果,识别优先治理的重点区域,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联动,保证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科学施策,强化监管。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全面的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和有效的地下水污染监管制度,依法防治。加大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强化环保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大力打击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持续开展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本掌握全省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和主要污染源;加快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5%以内,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全面建立河北省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完成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地下水污染状况;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以上;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争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下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五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加快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提高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
建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机制,在全面对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径流区进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基础上,对相关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及加油站等风险源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对风险源逐个排查隐患,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察,对地下水污染隐患进行限期治理。
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环境执法,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检查和后督察。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标准,严禁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排污项目,依法关停、整治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供水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市县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排查和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自2020年起,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一次。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1、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
2020年底前,制定《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
(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2、制修订标准规范
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在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方面,研究制修订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2020年,研究制定我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与维护、重点污染企业地下水自行监测、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与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等工作相关技术导则、指南。
2025年底前,完成我省典型行业(焦化、化工、石油加工、制革等)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防控、修复等工作相关技术指南、规范的研究制定。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2020年底前,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统一监测点和监测井的设置标准,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雄安新区和冬奥会会址等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2020年底前完成我省地下水监测区域点位建设,初步建立起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省控网),实现对人口密集区、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的日常监测。监测网建成后与“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相衔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2024年底前,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为基础,完善全省地下水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2、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2020年底前,基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结合“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确定我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方案。2024年底前,完成我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依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
(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推进城市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
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严格控制使用超过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对污灌区地下水定期监测,防止污水漫灌和倒灌污染地下水。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要限制使用化肥和农药,禁止污水灌溉行为,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源。
(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充分衔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雄安新区和辛集市、石家庄市栾城区要在制定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年度计划的工作中,重点考虑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协同防治,聚焦重点领域突破创新,为全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区域层面,2020年底前,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指南》(环办函[2019]770号),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1年全省各县市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优先选择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和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控
1、持续开展调查评估
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优先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白洋淀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和评估以“双源”(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为主,重点调查评估全省范围内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和石油化工、矿山渣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重点污染源。
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掌握我省地下水污染状况,综合评价地下水污染程度,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矿局等参与)
2、开展防渗改造
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见附件2)。2020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要对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加强管理,完善防渗设施和检漏系统;对已造成地下水污染,且直接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工业园区,要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参与)
3、开展修复试点
2019年年底前,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附件3),制定并公布我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选取重金属、有机污染和“三氮”(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污染问题、重点行业(焦化、化工、石油加工、制革等)的典型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修复试点,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及修复工程给予重点支持。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4、开展封井回填
2019年,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
2020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等参与)
5、开展试点示范
2019年底前,优先在已经具备一定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础的唐山市、邯郸市、石家庄市、廊坊市、张家口市及雄安新区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择优推荐试点示范区名单,并提交《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区建设方案》。
2019年底前,全省选择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1~2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1~2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1~2个地下水环境监测试点。2020~2025年,试点示范区根据需要再作安排。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参与)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地市牵头,区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国土资源、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地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协调联动,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2020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直管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辖区地下水污染实际情况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部门、企业,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及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并将工作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地矿局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并完善与地下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环境标准和评价、污染责任追究和补偿等方面相关的规章。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横向部门间联动,综合运用土地监管、工商登记、绿色金融、治安处罚、断水断电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强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上下互动机制。
(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监察厅、公安厅等参与)
(三)创新政策、拓展融资、确保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健全投融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调动企业积极性,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
创新经济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效应,制定出台我省污染物减排等相关激励和补贴政策。加大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范围和执行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科技支撑、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地方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课题研究,增强科技研发力度,为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科技投入,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针对我省地下水污染物和水文地质特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国内适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产业。
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充分认识到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社会责任,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杜绝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厅参与)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地方责任。各市(县、区)负责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各市(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治理本地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
一、工作内容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
二、工作范围
以省、市、县行政区为评估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收集资料。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功能价值、污染现状评估的指标体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二)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根据资料分析结果,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
(三)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根据地下水质量目标、标准限值、对照值(或背景值)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估,评估指标主要是“三氮”、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污染指标,形成污染分布图。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划分为保护区、防控区、治理区,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具体划分技术方法见《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99号)。
一、适用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的加油站。优先筛选原则:
(一)清单中已经完成改造的加油站;
(二)建站15年以上的加油站;
(三)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
二、主要任务
对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加油站在役油罐防渗漏改造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4)、《钢-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埋地储油罐》(JC/T2286)、《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3177)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等要求,核实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的情况。
三、核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填写加油站基础信息表,并核查双层罐和防渗池的防渗漏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
(二)资料核查。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备案)文件、施工影像资料等。
(三)质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及时对存疑的问题进行质询,要求被核查对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清单筛选范围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
二、清单筛选原则
(一)由于污染场地造成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的;
(二)已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发现确为人为污染且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
(三)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或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清单公布方式
各省(区、市)要在相关网站或公共信息平台上逐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
四、公布内容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场地名称、所属区县、调查边界及面积、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超标情况、修复(防控)目标、整治措施及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1.规范化建设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 | ①在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提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地要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 | 2020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等 |
②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开展排查,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 2020年 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③全面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径流区进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④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 省住建厅 |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①落实《河北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及评估。 | 按国家时限要求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②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的边界按要求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 2020 年 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健委等 | ||
③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具体监测项目由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 持续推进 |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④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企业、矿山开采和排污口等风险源进行排查,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 2020年 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等 | ||
⑤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 2020年 年底前 | 省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 省农业农村厅等 | ||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1.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 | ①制定《河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各地要组织编制2021-2025年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综合施策,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 | 2020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 |
2.修订标准规范 | ①研究制定我省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与维护、重点污染企业地下水自行监测、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与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等工作相关技术导则、指南。 | 2020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 | |
②完成我省典型行业(焦化、化工、石油加工、制革等)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防控、修复等工作相关技术指南、规范的研究制定。 | 2025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 ①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衔接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已开展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省级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 2020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 |
②完成雄安新区和冬奥会会址等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 2020年 年底前 | ||||
③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 2024年 年底前 | ||||
2.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 ①基于生态云平台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 | 2020年 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 ||
②建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统一信息平台。 | 2024年 年底前 | ||||
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 依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矿局参与 |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 持续推进 | 省住建厅负责 | -- |
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大型灌区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1.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等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 |
②充分衔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雄安新区和辛集市、石家庄市栾城区要在制定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年度计划的工作中,重点考虑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协同防治,聚焦重点领域突破创新,为全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 | ||
2.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 2020年起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 2020年起 | ||||
③优先选择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场地和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
(五) 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1.持续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①《河北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优先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 2019年 启动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地矿局参与 |
②完成“白洋淀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 2020年6月完成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地矿局参与 | ||
③开展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调查和评估以“双源”(饮用水源和污染源)为主,重点调查评估全省范围内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和石油化工、矿山渣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重点污染源。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地矿局参与 | ||
④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卫健委、 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 | ||
2.开展防渗改造 | ①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见附件2。 | 2020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商务厅、应急厅参与 | |
②所有工业园区要对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加强管理,完善防渗设施和检漏系统。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商务厅、应急厅参与 | ||
③对已造成地下水污染,且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园区,要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防治措施。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等 | ||
3.开展修复试点 | ①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附件3),制定并公布我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 | 2019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健委 | |
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选取重金属、有机污染和“三氮”(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污染问题、重点行业(焦化、化工、石油加工、制革等)的典型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修复试点,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及修复工程给予重点支持。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商务厅、应急厅参与 | ||
4.开展封井回填 | ①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 | 2019年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建厅等,地矿局参与 | |
②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 |||||
5.开展试点示范
| 优先在已经具备一定的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础的唐山市、邯郸市、石家庄市、廊坊市、张家口市及雄安新区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县择优推荐试点示范区名单,并提交《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区建设方案》,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 | 2019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 |